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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诈骗罪怎么翻供?(诈骗从犯怎么定罪)

来源: 最后更新:23-05-18 05:40:37

导读:行为人犯诈骗罪翻供的方式包括三种:第一种是犯罪行为人在前一阶段供述,在后一阶段翻供;第二种方式是行为人只就其之前所做的原供述的部分事实翻供;第三种方式是行为人在自首后彻底翻供,完全否认供述事实。

翻供可以只是对一部分也可以是对所有证词的推翻。而且翻供也可以是存在不同的诉讼过程中,在前面的诉讼中承认的事实,在后一诉讼也会出现不承认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

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常见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供述,但却在起诉阶段因不满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其行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均作了供述。但却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开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

但这里应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内容是有关案件的一般事实还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赖,只是想就原记忆错误所作供述的部分内容加以调整,则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反之,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显不应该有记忆错误的关键事实。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称“彻底翻供”。

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供述内容可能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但总体上往往都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彻底否定。这种翻供的心理动机很复杂,但绝大多数是出于侥幸心理。

对翻供的是否认定自首,应以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然,当事人翻供的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审判的,说明其投案自首的价值还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自首。

在行为人触犯诈骗罪之后,如果是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话,可以认定为 犯罪行为人成立自首,但是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犯罪行为人翻供的,此时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作出处理。

标签: 行为人  诈骗罪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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