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犯了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既遂怎么判刑?

来源: 最后更新:23-05-16 10:48:29

导读: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既遂需要结合行为人不征税款的具体数额以及给国家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该不征税款的犯罪行为人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一、犯了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既遂怎么判刑?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必须达到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才会立案,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另外对于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犯罪表现有哪些?

一是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是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应征税款(种类、数额)的确定应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如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税款的缴纳、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收减免、应纳税额的核定、纳税担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工作人员只要在上述各个环节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滥用征管职权,搞虚假税务登记,涂改账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额等,都是徇私舞弊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的犯罪,“不征”是不作为,“少征”虽然征收一部分,但还有一部分应当征收的没征收,就未征收的部分而言,“不征”也是一种不作为。

三是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的行为,一般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税务法规和相关规定,其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制度,相关情况是需要由法院对其不征税款的数额进行合法的清算后认定其犯罪事实后果的, 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合法的认定。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其实是徇私舞弊罪的一项特殊罪名,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才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也就是说,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是纯正的身份犯,只有有身份的人才可以构成犯罪,成为犯罪的正犯。

标签: 徇私舞弊  五年  损失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zuomama.com/falv/103251.html

  • 1英德防长:这事儿我们说了不算 英德市发布

    英德防长:这事儿我们说了不算 英德市发布

  • 2海口回应鉴定危楼仍然上市售卖:已启动调查程序,将严肃追究责任

    海口回应鉴定危楼仍然上市售卖:已启动调查程序,将严肃追究责任

  • 315年武汉女子为救弟弟,舍命打掉腹中双胎,婆婆:我家“绝后”了

    15年武汉女子为救弟弟,舍命打掉腹中双胎,婆婆:我家“绝后”了

  • 4美媒又放风:拜登政府正考虑安排一系列高官访华,包括布林肯、耶伦

    美媒又放风:拜登政府正考虑安排一系列高官访华,包括布林肯、耶伦

  • 5乌克兰外长表扬中国作为斡旋者发挥的作用,外交部回应

    乌克兰外长表扬中国作为斡旋者发挥的作用,外交部回应

  • 6这名市委书记逝世后,昔日博导撰文追忆:让老师写这样的文字,非常沉重

    这名市委书记逝世后,昔日博导撰文追忆:让老师写这样的文字,非常沉重

  • 7特拉斯,又有谁记得你这位“前首相”呢?丨北京观察

    特拉斯,又有谁记得你这位“前首相”呢?丨北京观察

  • 8封面深镜|湖南多家餐馆卖“拍黄瓜”遭职业打假:“打假父子”频繁举报企业索要高额赔偿

    封面深镜|湖南多家餐馆卖“拍黄瓜”遭职业打假:“打假父子”频繁举报企业索要高额赔偿

  • 9河南7旬老汉带全村“造假”,2020年进账1.6亿,警察:不犯法

    河南7旬老汉带全村“造假”,2020年进账1.6亿,警察:不犯法

  • 10从房价大跌到GDP增速第一,鹤岗经历了什么?|新京智库

    从房价大跌到GDP增速第一,鹤岗经历了什么?|新京智库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做妈妈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2035435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f#zuomama.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