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1 02:16:14
关于印发《关于严打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调运等行为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通告》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0〕2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通落实全省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举动请求,严肃打击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调运行为,降低非洲猪瘟传播风险,夯实生猪稳产保供基础,省畜牧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严打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调运等行为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通告》,现印发赠你们。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通告内容,并在养殖场户、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畜禽交易场所等重点场所或区域印发张贴,切实提高从业者规范开展生猪调运活动的自觉性。各地要同时公开本地疫情举报电话,勉励社会各界踊跃监督举报非法调运线索,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20年6月22日
关于严打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调运等行为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通告
为深入贯通落实全省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举动请求,严肃打击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调运行为,降低非洲猪瘟传播风险,夯实生猪稳产保供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未经备案擅自贩运生猪,利用“空栏”猪场非法倒卖、贩运生猪的;
二、不主动申报检疫,采购、销售、调运、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的;
三、非法印刷、使用、倒卖、伪造、变造、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动物标识的;
四、使用未备案、不定期清洗消毒、无运输台账的车辆运输生猪的;
五、从外省调入生猪及产品手续不全、不主动到各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立)接受监督检查、不执行落地查验义务的;用于饲养用的生猪不主动隔离饲养或落地报告的;
六、随意抛弃、收购、销售、运输、屠宰病死猪及其产品的;
七、故意抛弃病死猪并创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的;
八、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明染疫或疑如染疫生猪不报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和妨碍他人报告疫情的;
九、不接受畜牧、交通、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十、官方兽医“隔山开证”、“异地开证”、不检疫就出证、开具虚假检疫证明、收取检疫费用的。
本通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欢迎社会各界踊跃举报违法行为线索,我们将及时受理、依法处置,切实维护好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0531-87198900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举报电话:0531-8569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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