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2 12:17:36
在接到假兽药查处名单后,大部分县级执法部门都能立即举动,踊跃查处,可由于人手少、光阴紧、执法水平、利益纠葛等各方面的缘故,基层假劣兽药查处,存在着不少乱象。
乱之一:一律统称“不合格”
“说我卖的药不合格!”在采访中,大多数被查处的兽药经营门店尽职人这么说,“可何处不合格,他们也不说!”要是经营门店问得再详细些,执法部门顶多会拿出“假兽药名单”(此处特指“山东省2015年第四批假兽药名单”——记者注)赠店主看。
这张假兽药名单的来源,梳理一下就是:省级药检部门抽样后,赠标称生产企业发《产品确认书》,标称生产企业归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后,即按照农业部的规定,打入“涉嫌假兽药名单”,不再对这类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直接上报赠省级药政部门和农业部;省级药政部门,下发通知,列到“假兽药名单”中(农业部在之后20多天下发的通知中,依然是“涉嫌假兽药”),下发赠各地市,地市下发到县,县级相应执法部门上门查处。从这个过程来看,基层执法部门上门查处时,根本不约摸有这批药“不合格”的相关证据。
乱之二:一罚了之深究少
在采访中,记者发明,在使用环节发明的假兽药,执法部门在养殖场收集证据后进行追查的占了8成以上;而对经营环节浮现的假兽药,几乎直接对经营门店进行处罚后就结案,潞傍深挖的少之又少。
根据现行的《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要是购进兽药时,既从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验了产品的相关信息,又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包括生产允许证或经营允许证、营业执照、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的重印件、经营产品信息告诉表、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允诺书等)进行了查验,还查验了生产经营企业对其业务人员的任命书、委托书、业务人员的身份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浮现假劣兽药,购买者不论是养殖者还是经营门店,即使有责任,也应潞傍追查生产者的责任。
换言之,抽检发明的假劣兽药,只要能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到标称公司相应的产品信息,均应追查生产者的责任。
乱之三:生产企业为经营门店买单
基层查处部门在经营环节一罚了事,但兽药经营门店也觉得自己很冤,会在处罚前后联系生产厂家或销售商讨要说法。讨要的结果,不少生产厂家会替经营门店买单;少数的呢,则只能哑巴吃黄连。
“我真正是从厂家进的药。”菏泽某县一兽药经营门店尽职人说:“厂子怕麻厌不承认,硬是说我从外边买的药。我本来想跟厂家打官司来,后来县里来处罚了,罚了我4000元钱,厂家已经答应出这笔罚款。”具体做法是,“下次进货时,从货款中扣除”。
同样因为涉嫌经营假兽药被罚款,茌平县博平镇的一家兽药经营门店就没有这么幸运。在通报的假兽药名单中,有两批样品来自他的门店,一批药被罚了500多元,一批被罚了800多元。这两批药他都是从厂家当务员手中购买的,也对产品和人员的资质进行了查验。被罚款后,那个800元,厂家已答应从下批货款中扣除;而那500元涉及的产品,就再也没联系上业务员。
乱之四:已无执法权仍在执法
“畜牧局已经来查处了!我都缴了钱了!”兽药经营门店说。“假兽药名单这事儿,已经不归我们管了,你们得问县综合执法大队。”该县畜牧局相关尽职人说。“我们从来没见过这份假兽药名单!”该县综合执法大队尽职人说。
记者在菏泽某县采访时,遭遇了这么一件奇怪的事。
原来,该县2015年初,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的请求,整合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执法职责,组建了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也就是说,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以后,兽药、饲料等原属于畜牧部门的执法职能也一并移交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畜牧局不再是执法主体。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缘故,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一年多来,仅仅接管了日常的市场监管职责,省畜牧局每个季度下发的查处假兽药通知请求及汇总情况,仍由县畜牧局尽职。这批假兽药名单中涉及到该县的经营门店和养殖场,县畜牧局的确在今年1月份进行了查处,并在2月下旬向市畜牧局进行了情况汇报。县畜牧局之所以不愿意承认,是因为执法职能移交到县综合执法大队后,畜牧局再查处假兽药已属于“非法执法”。
这个县的情况并非个例。“省局下通知赠我们,我们只能转发赠各县畜牧局,不约摸转赠县农业局,查处结果也只能跟各县畜牧局要。”菏泽市畜牧局相关工作人员一席话,道出了执法职能移交不畅赠兽药查处工作造成的困扰。他希翼,2016年能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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