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2 06:43:17
从顺义区和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等地收购死因不明的生猪运至其租住的民房内进行屠宰加工并对外销售,近日,刘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吞涮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查明,2015年3月,刘某从顺义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等地收购死因不明的生猪并运到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的一处民房内,进行加工并向外销售。同年4月28日,通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刘某租用的该民房内查获死猪17头(859千克)、猪肉产品757千克、猪内脏283千克、猪皮及猪蹄共1326千克(猪皮148张)。同日,刘某被警方查获归案。
庭审中,刘某承认其将购进的死猪及相关产品进行加工,但辩称未向外销售,而是准备卖赠养狗、养鱼的人。而根据刘某此前的供述,他从去年3月5日开始加工死猪肉,死猪都是从顺义区和河北燕郊等地收来的,收购价格为病死程度严重的每头猪70元,病死程度不严重的每斤1.4元。他将死猪拉归位于宋庄镇白庙村的出租房,加工、拆解,再将拆解的猪肉、猪排骨、猪皮、猪蹄等物卖赠顺义区一男子,价格是每斤2元至2.5元。刘某承认,他没有加工销售猪肉的经营允许证,购买的都是病死的猪,猪肉已经变质,没有经过检验检疫。“我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就是为了挣钱。”
通州区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央出具的现场病理诊断报告证明:对涉案17头死猪中的2头死猪进行抽检诊断为猪瘟和副猪嗜血杆菌病。北京市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央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2份猪组织样品经检验均为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圆环病毒病阴性。经通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涉案17头死猪认定为死因不明。
法院以为,刘某私自购进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罚。刘某已将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加工或准备进行加工,后因意志以外的缘故而销售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吞涮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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