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05 05:25:51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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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申请对象及条件(转入标准+不计算在内的情况)
3、申请对象及条件(收入计算方法)
4、申请对象及条件(财产计算)
5、申请流程
6、日常监督管理及附加文件
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和《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21〕120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努力构建对象精准、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也可通过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形式委托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应的审核确认流程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公示等相关工作。村级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协助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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