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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公积金郑州贷款政策 开封公积金郑州贷款政策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8-04 05:24:59

导读:开封市缴存职工(含县、区)来郑州市(含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可按照郑州市缴存职工的同等条件在郑州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开封缴存职工在郑州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开封市缴存职工(含县、区)来郑州市(含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可按照郑州市缴存职工的同等条件在郑州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简化流程,互认互贷,两地职工同等政策”的原则,本部分主要明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贷款政策、申请要件、业务流程以及审核标准等内容。

  一、贷款品种

  开封市缴存职工来郑州购买住房,可根据缴存情况和所购住房性质,选择办理相应贷款:

  (一)公积金贷款。该类型贷款是指以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资金来源,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由第三方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担保费用由郑州中心支付,贷款所购房产向郑州中心设定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期满后,以房产抵押为贷款提供担保。按购房性质分,该类型贷款又新建房商品房贷款和存量(二手)商品房贷款。

  (二)组合贷款。该类型贷款是指郑州中心联合商业银行就同一套住房分别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和银行自营性资金为资金来源,分别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由第三方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担保费用由郑州中心支付,贷款房产向郑州中心及其合作银行设定抵押,郑州中心和全作银行为共同抵押权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只采用房屋抵押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

  二、贷款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三)所购住房产权明晰,为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且购房人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余款未支付;

  (四)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无大额债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申请人同意使用郑州中心要求的担保方式。

  三、贷款比例

  (一)新建商品房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的比例最高为70%;

  (二)存量(二手)商品房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的比例最高为60%;

  (三)组合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金额+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的比例最高为70%(仅期新建商品房可办理组合贷款)。

  四、贷款金额

  (一)同时符合下列情况,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1.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2.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3.拟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1.仅借款人单方缴存情况符合贷款条件;

  2.拟购住房为家庭第二套房;

  3.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对应最高限额的同时,不超过家庭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的15倍:

  1.拟购住房为家庭二套房;

  2.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期限

  新建商品房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存量房建成时间小于20年(含)的,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存量房建成时间大于20年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还款期限最长可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六、贷款利率

  1-5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2.75%,6-30期的贷款年利率为3.25%。第二次申请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利率调整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七、还款能力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确定后,计算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有在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合并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月还款额认定还款能力。

  八、个人征信

  不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申请人配偶),或正在接受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九、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按银行规定计算,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应相同。

  十、还款方式

  申请人可结合自身情况选取下列还款方式的一种: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金额(本金+利息)相同。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归还本金相同,利息逐月递减。

  十一、申请要件

  (一)商品房贷款申请要件

  1.银行I类借记卡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婚姻状况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未婚者不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未婚、未再婚者仅提供本人的)

  4.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未婚、未再婚者仅提供本人的)

  5.首付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含信息备案摘要,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预告证明)

  (二)存量房贷款申请要件

  1.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各2份)

  2.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未婚、未再婚者仅提供本人的)

  3.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4.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未婚、未再婚者仅提供本人的)

  5.婚姻状况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未婚者不提供)

  6.首付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银行I类借记卡(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卖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组合贷款申请要件

  1.银行I类借记卡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婚姻状况有效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未婚者不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未婚、未再婚者仅提供本人的)

  4.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未婚、未再婚者仅提供本人的)

  5.首付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含信息备案摘要,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预告证明)

  7.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同时提供银行账户最近六个月以上的存取款流水记录原件,银行格式加盖银行业务章,未婚、未再婚者仅提供本人收入证明)

  十二、业务流程

  (一)商品住房贷款流程

  1.核算贷款额度。申请人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知、“郑好办APP”自行核算或到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大厅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征信报告(未婚者只提供本人的),由郑州中心工作人员帮助认定。

  2.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办理借款手续。申请人携带贷款申请要件到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借款和担保手续,签订《委托贷款合同》、《银行借据》和《担保合同》。

  4.发放贷款。郑州中心制订放款计划,出具放款通知书,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委托贷款合同》及《银行借据》约定的购房款收款账户。

  5.归还贷款。借款人每月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在还款储蓄卡上足额存款,郑州中心按月扣收贷款本息。

  6.房屋抵押登记。借款人根据担保公司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领取《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公司领取抵押证材料后,向郑州中心业务系统录入或维护抵押信息。

  (二)存量房贷款流程

  1.核算贷款额度。申请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征信报告(单身只需提供本人的),到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大厅,认定贷款额度和年限,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先认定书》。

  2.办理网签、资金监管和担保业务。申请人与卖方到郑州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办理担保手续。

  3.办理借款手续。申请人携带贷款申请要件到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委托贷款合同》、《银行借据》。

  4.发放贷款。郑州中心制订放款计划,出具放款通知书,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委托贷款合同》及《银行借据》约定的购房款收款账户。

  5.房产交易登记。借款人与卖方办到郑州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结算存量房交易资金。

  6.屋抵押登记。借款人根据担保公司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领取《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公司领取抵押证材料后,向郑州中心业务系统录入或维护抵押信息。

  7.归还贷款。借款人每月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在还款储蓄卡上足额存款,郑州中心按月扣收贷款。

  (三)组合贷款流程

  1.核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征信报告(单身只需提供本人的),到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大厅,认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组合贷款年限,领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

  2.核算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额度。申请人到郑州中心的合作银行核算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额度,完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

  3.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持郑州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办理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申请人夫妻双方携带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要件到郑州中心的合作银行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

  5.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申请人夫妻双方携带公积金贷款申请要件,到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担保手续,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

  6.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郑州中心的合作银行约定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7.发放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郑州中心的合作银行协商郑州中心确定放款日期,分别将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资金划转至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售房款收款账户。

  8.归还贷款。申请人每月按照《委托贷款合同》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储蓄卡上足额存款,郑州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期扣收应还本息。

  十三、贷后业务

  (一)提前还款。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金,提前归还40%以上剩余本金时,可压缩剩余贷款期限,缩减期数由业务系统自动计算(新的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原月还款额)。提前还款可通过“郑好办APP”线上办理,也可到委托银行线下办理。贷款结清后,如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到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申请出具房屋抵押解除手续;如为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到郑州中心的合作银行申请出具房屋抵押解除手续。

  (二)逾期处理。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逾期后,如逾期未过当月,借款人可直接将逾期本息存入银行还款账户,公积金业务系统会自动处理逾期。如逾期已过当月,借款人可根据担保公司的通知要求,将逾期本息归还到指定账户。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发生逾期后,按郑州中心合作银行的规定处理。

  (三)贷款信息变更。贷款发放后,如借款人个人信息、婚姻信息发生变化,应到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相应变更业务,银行还款账户发生变化到对应还款银行变更。

  十四、贷款审批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郑州中心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岗位,开封市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贷款金额认定

  单笔贷款金额综合不同情况的最高贷款限额和申请人家庭还款能力认定,还款能力可按最长还款期限认定,还款能力不足时,应适度降低贷款金额。未婚、未再婚、配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根据借款人单方情况认定贷款金额。

  (二)贷款期限认定

  贷款(含组合贷款)最长还款期限应不超过30年,具体还款期限应结合借款人意愿、家庭还款能力,借款人年龄和所购住房性质认定,一般情况下不发放1年期贷款。

  (三)缴存状态认定

  1.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从申请当月向前计算,下同)的,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2.异地转入开封市缴存的,缴存记录合并后接续且缴存满12期(补缴未超过3期),账户状态正常,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3.申请人为复转军人(退役未满3年)、高层次人才(已入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库),开立账户缴存1个月以上,且状态正常的,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4.灵活就业缴存职工转为单位缴存职工,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条件的,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5.高层次人才配偶未缴存或连续、正常缴存不足12个月的,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6.借款人为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但配偶为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灵活就业缴存职工的,缴存情况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按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办理贷款。

  7.借款人缴存情况符合贷款条件,配偶为现役军人或高层次人才的,可按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办理贷款。

  8.借款人为开封市灵活就业缴存职工的,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缴存余额认定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夫妻双方缴存余额之和为家庭缴存余额。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本人缴存余额为家庭缴存余额。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一次性补缴的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

  (五)家庭收入认定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近12个月最低缴存基数之和为家庭收入。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本人近12个月最低缴存基数为家庭收入。现役军人按军队出具的收入证明认定收入。非夫妻关系的共有权人不参与家庭收入的认定。

  (六)贷款次数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地和公积金缴存地夫妻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记录数。贷后离婚的,上笔公积金贷款余额小于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限额,且在维护贷款信息后,原家庭的贷款记录可不计入借款人原配偶名下。

  (七)住房套数认定。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已有住房按照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住房记录(含共有权房产)认定。郑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家庭已有住房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在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认定。

  (八)住房性质认定。住房性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的记载认定。性质表述中含有“住房”、“住宅”、“居住(含居住公寓)”、“安置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字样的房产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九)房产总价认定。房产总价按照新建商品房或存量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价格认定,未记入均价的地下室、停车位价值不计入房产总价。对面积较小、均价和贷款比例明显偏高的存量商品房,应严格审核房产总价的正常性。

  (十)婚姻状况认定。借款人婚姻状况依据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证书认定。婚姻信息与贷款业务系统记载不一致的,应进行信息维护。受理贷款申请时,应通过郑开联络机制核实婚姻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十一)不予以贷款情况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申请贷款时家庭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2.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3.家庭已经办理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4.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2年内个人征信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记录的;

  5.购买“别墅”、“公寓(不含居住公寓)”及单独出售“地下室”等房产的。

  十五、信息核实

  受理贷款申请,应结合申请要件做好“四查”:

  (一)利用郑开两地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和其他小程序,核查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和贷款记录。

  (二)利用郑开公积金联络机制,查询贷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必要时先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受理后再联络开封中心核实。

  (三)利用郑州市大数据平台,查询申请人在郑州行政区域内的已有住房,拟购房信息和首付款发票的真实性。申请人在郑州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情况通过查询公积金贷款和在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依据个人征信报告)核实。

  (四)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受理方查询申请人个人征信时,应先取得申请人及配偶授权。

  落实“四查”的目的在于弄清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缴存状况、贷款情况、家庭收入、婚姻状况、家庭住房和个人信用状况,依规审批贷款,有效防范风险。

  说明:本部分内容解释权归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标签: 贷款  缴存  郑州  公积金贷款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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