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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广州老人每月长寿金补贴政策 2020广东省老人高龄补贴金

来源: 最后更新:22-08-01 07:46:00

导读:《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补贴政策详见正文!

  

  实施日期:2021年09月01日

  失效日期:2026年09月01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的发放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长者长寿保健金(以下简称“长寿保健金”)的发放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寿保健金是对高龄老年人发放的政府津(补)贴,包括对本市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的长寿保健金和对本市户籍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按次发放的长寿保健金(慰问金)。

  第四条 长寿保健金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按月发放的长寿保健金标准为: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每年在敬老月期间向本市户籍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金(慰问金)每人1000元。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涉及的资金来源按本市财政体制分担;第四条第二款涉及的资金来源由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本级财政承担。

  目前各区实际执行标准高于规定发放标准的,维持现有执行标准,高于发放标准部分的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长寿保健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长寿保健金管理系统;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负责依法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为长寿保健金发放业务提供支持;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长寿保健金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区民政部门是长寿保健金发放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寿保健金的发放管理,结合实际选择长寿保健金发放渠道及操作方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保障长寿保健金及时、准确发放;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长寿保健金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长寿保健金发放及管理工作,做好长寿保健金业务咨询受理、宣传指引、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开展政策宣传、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协助街(镇)开展老年人长寿保健金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和街(镇)应当通过调剂、聘用等方式落实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人员(薪酬参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标准执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长寿保健金人员培训、宣传、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发放与升级

  第八条 长寿保健金原则上由政府部门通过数据交互共享获取老年人信息,并经老年人确认后予以发放,无需老年人申请和提供证件材料。

  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提前3个月获取本市年满70周岁老年人个人信息,并通过长寿保健金管理系统推送至老年人户籍所在街(镇)。

  街(镇)应当在收到信息3个月内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办人,通过“穗好办”App等政府自助终端确认个人信息及银行账户。

  老年人应当配合进行信息确认,并在确认信息后,从年满70周岁起,按月享受长寿保健金。

  街(镇)应当主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条 因户籍迁移、数据延迟等未能确认信息的老年人,可以通过“粤省事”小程序、“穗好办”App、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等通道或者直接向村(居)委提请办理。

  前款规定的老年人经信息确认,从其符合发放长寿保健金条件之日起(但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之日)按月享受长寿保健金。确认信息当月前的长寿保健金一次性补发。

  第十一条 老年人生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的,不予发放长寿保健金。

  第十二条 新增享受或者正在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通过签署发放扣款协议,原路退回因本人死亡、户籍迁出多领的长寿保健金,无需再另行办理退款手续。

  街(镇)应当通知并做好老年人签署发放扣款协议的工作。

  老年人签署发放扣款协议可以通过“穗好办”App等政府自助终端办理,也可以通过村(居)委协助办理。街(镇)要指导村(居)委协助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 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区民政部门、街(镇)每月通过长寿保健金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比对,确定发放名单,并于25日前完成当月长寿保健金审批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老年人年龄、户籍身份信息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作为数据获取主要来源。

  第十五条 老年人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动调整发放标准,无需老年人提请办理。

  第三章 资料变更及终止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个人信息(姓名、银行卡、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在30日内主动或者通过村(居)委告知街(镇)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老年人户籍在市内迁移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户籍迁出地街(镇)办理长寿保健金发放的迁移手续。

  办理迁移当月,迁出地发放长寿保健金;迁移次月起,迁入地发放。

  第十八条 老年人因死亡、户籍迁出本市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在30日内主动或者通过村(居)委告知街(镇)。街(镇)应当于老年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终止发放长寿保健金。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街(镇)应当建立核查机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询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发放信息进行核查,及时终止发放不符合条件的长寿保健金。确实无法及时获取实际死亡(迁出)时间的,以民政部门获取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的共享数据时间为准。街(镇)应当于获取到共享数据后的次月终止发放。

  第二十条 街(镇)发现老年人多领取长寿保健金的,应当及时通知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退回,或者按照发放扣款协议执行原路退回,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逾期3个月未退回的,街(镇)应当责令退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街(镇)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办理流程,对老年人个人信息保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加大对长寿保健金发放的日常宣传力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长寿保健金的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监管等工作全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查实出现虚报、冒领、误领、截用、挪用、骗取长寿保健金的,区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收集证据,责令退回误领或者冒领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驻穗部队70周岁及以上由部队管理服务的离退休干部和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及以上部队离退休干部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发放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16〕7号)同时废止。

  

标签: 长寿  老年人  金发  广州市  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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