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3 10:17:15
每年6-10月,高温作业人员的工资将会多了一笔收入,“高温津贴”。
发放对象:
这些情况,都应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1、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
PS: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发放时间:每年6-10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注意事项:
1、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最高气温超39℃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3、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4、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不得扣减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5、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6、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常见问题:
①公司说高温津贴已经包含在我的工资中,是不是相当于变相扣减我的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②高温津贴发放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
③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要承担什么责任?人社部门怎样维护劳动者权益?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除了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罚款)的法律责任以外,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仍然要改正。每年7月至11月期间,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作为一个必须检查的项目,在每年8月至9期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提供清凉饮料的,马上进行处理,及时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⑤公司安排员工临时高温作业,需不需要给津贴?非全日制劳动者有没有高温津贴呢?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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