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3 06:58:11
办理条件:
1.具有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佛山市户籍公民婚姻登记机关的申请或原在佛山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
注: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可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所在地或另一方非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军人跨区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暂不实行)。
2.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复婚的当事人不能申请补领离婚证);
3.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或证书资料有误。
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相关要求:
①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格式: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以及本人页复在同一张A4纸的同一面上)。
②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注:家庭户口应当提供完整的户口簿。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内有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的,可以不提供原件。
④军人不需要提供户口簿。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原件1份。
备注: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
3.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3.5cm*5.3cm)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红色照片。
其他要求:
①为近6个月内拍摄;
②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③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④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⑤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头部应占照片的2/3。
⑥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原件2份。
备注: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5.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手续,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件:
①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收原件(1份);
②《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③《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④书面情况说明,原件1份。
备注:
❶退伍军人或者转业军人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一致,婚姻登记档案上的“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军人证件号码的,书面说明原因;
❷由婚姻登机关提供。
⑤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信息与现持有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为同一人所有的证明,原件1份。(备注:1.退伍军人或者转业军人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应当提交本人退伍或转业前所在部队、现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经婚姻登记机关查验有效的证明材料;2.当事人提供。)
⑥团级以上部队出具证明,原件1份。(备注:1.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2.军人提供(现役军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军人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
6.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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