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15 02:30:15
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申请条件(前置条件)
1.概念:本事项所称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2.类型:本事项仅对现有公安警务综合平台能够查询核对的事项予以证明。
3.适用对象:成都市户籍人口以及在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内可查询居住登记信息的来蓉人员。
4.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二、项目概述
1.办理地点:成都市户籍人口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来蓉人员在居住登记地派出所办理。
2.办理时限:当场办理;需本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不能当场办理的,延长至7个工作日;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跨省、市(州)进行调查核实的,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办理程序
1.符合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2.符合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3.对不符合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1.因招录公务员、吸收新党员,申请出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派员调查的,应出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公函或介绍信,注明申请出具证明的原由、法律依据、调查人员身份信息;调查人员应为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出具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工作组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发函调查的,文函应加盖单位印章,通过机要程序流转。
2.公证机构因办理公民有无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申请出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公函或介绍信,注明申请出具证明的原由、法律依据、调查人员身份信息;调查人员应出具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工作组原件及复印件。
(2)被调查人员公证事项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无相关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申请出具的,可由单位或公民个人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派员调查的,应出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公函或介绍信,注明申请出具证明的原由、法律依据、调查人员身份信息;调查人员应为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出具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工作组原件及复印件。
(2)公民个人申请出具的,应出示拟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相关证明材料,明确条款与条文;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申请出具的,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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