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31 01:51:31
【租金标准】
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2号)规定,配租家庭按照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根据《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北区宜昌新苑等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价格〔2018〕57号)、《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北区鞍山路9、13号等4个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313号)、《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天一金色海湾 中冶文沁苑等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228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北区宜昌新苑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279号)、《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城阳区佳兆业.水岸新都等4个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280号)规定,本次配租房源租金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