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9 06:24:21
关于做好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为统筹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按照《辽宁省重点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国内疫情形势和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做好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安全有序前提下,规范婚宴、庆典等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属地及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谁申请,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即时要求,制定针对性疫情防控方案和执行措施,有效防范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规模应控制在200人以内,承办单位要提前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申报、审批。举办者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提交聚餐活动举办者姓名(不少于2名)、住址、联系方式、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数等信息,并对邀请参加宴席人员健康状况负责,禁止邀请隔离期未满的来自国外或高、中风险地区人员及疑似密切接触者参加聚集性餐饮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域外地区人员和本市从事疫情相关风险行业需要居家监测人员参加,确有必要参加的需查验14日内无星号行程码及参加活动前本地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
三、承办单位要坚决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进店人员测温扫码、登记制度,逐人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并在经营场所入口醒目处张贴“锦州通场所码”,引导进店人员凡进必扫、不漏一人,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发现来自风险地区、验码或体温异常情况人员,严格限制进店,做好留观,并立即向属地报告。
四、承办单位要在用餐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和疫情防控知识海报,告知进店顾客需配合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倡导顾客实行分餐、错位就餐,每桌配备公筷公勺,减少服务人员近距离服务项目。
五、承办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防疫常识培训和防疫物资储备,落实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清洁消毒、环境消毒等有关规定。承办聚集性餐饮活动前,应组织全部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
六、农村在自家举办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也应向所在村屯报备,并由乡镇指派疫情防控督导员指导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七、此通知将依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市场、卫健、商务、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群体性聚餐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对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不能全面准确履行上述第二、三、四、五条中规定的承办单位责任的,立即取消群体性聚餐活动举办资格。对举办者故意隐瞒宴席参加人员行程、邀请风险人员参加活动的,可立即叫停聚餐活动,一切后果由举办者承担。
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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