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8:52:59
一、换发情形
原签发机构为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或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三)《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四)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二、换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如原签发机构已被取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1家有签发资质的机构为换发机构。
三、换发程序和要求
(一)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并填写《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后予以换发。
(二)换发申请由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儿童的父母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四)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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