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7:13:47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执行。
(图源:青岛人社官微)
青岛市工伤保险执行情况
自新冠疫情以来,国家、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50%的标准执行。考虑到青岛市社会经济发展、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状况和为青岛市企业减轻负担的实际需要,青岛市在落实上述政策时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25%的标准执行,低于国家、省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截止2021年10月底,青岛市累计共为25.9万户企业减负工伤保险费10亿余元,为青岛市企业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
因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2年4月30日政策执行到期后,青岛市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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