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6:51:22
西安市雁塔区东小寨片区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小寨片区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一期)东起红小巷,西至长安南路,南起雁塔西路,北至雁塔区人民政府。该区域基础设施落后,市政配套不完善,环境脏乱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亟需改造。为加快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和“迎十四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力推进小寨商圈升级改造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红小巷,西至长安南路,南起雁塔西路,北至雁塔区人民政府,包括:钟元厂家属院(含公产)、国营二六二厂家属南院、雁塔区建设局家属院、雁塔区文化馆家属院、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家属院、雁塔区商贸旅游局家属院、雁塔区民政局家属院(嘉汇公寓)、煤电家属区(西安市燃料总公司)、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药材公司家属院、糖果公司家属院、西安金润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家属院12家国有产权单位和东小寨国有土地居民区。具体范围以公示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持证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是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
四、计户依据
12家产权单位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
东小寨国有土地居民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计户,被征收人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即权属认定面积)为标准进行安置。
五、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绕城高速以北、锦业路以南、京昆高速以东、培德巷以西。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面积)评估价值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三)其它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六、公有房屋的征收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提出明确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和房价款结算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
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初步确定为56平方米、68平方米、80平方米、92平方米、104平方米5种(最终以规划设计及审批结果为准)。
2、在征收范围外进行产权调换,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套内建筑面积20%的套内建筑面积。
3、按照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二)房价款结算
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八、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房价款结算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套内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除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面积)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学校就近入学。
十、临时安置补偿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按户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面积)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支付。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临时安置补偿费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十一、签约期限、奖励期限、过渡期限
1、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
2、奖励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
3、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房屋,过渡期限为36个月,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十二、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含回迁)每户2000元。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房屋征收工作启动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十三、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按每户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发放;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生产加工业、办公、仓储等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按照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四)超过奖励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四、产权调换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十五、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顺序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补偿协议签约顺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十六、争议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或房改登记表的记载为准。
(二)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雁塔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资规、住建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七、签订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通过“征收系统”签订补偿协议。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补偿决定的作出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雁塔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雁塔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房屋被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路及仪表等设施设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交房前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相应的补偿款。
(三)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雁塔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经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持证上岗。
二十、本方案自雁塔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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