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56:52
一、缴存人员
1.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其安置单位按规定缴存。
2.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待安置期内可由退役军人本人缴存,安置后由单位按规定缴存。
3.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由其本人缴存,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
二、适用对象
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完成信息采集的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起缴时间
在青岛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可由本人或单位补缴公积金,起缴时间不得早于部队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
四、缴费标准
1、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自由职业者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标准按照每年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基数文件中的上下限标准确定,其中2021年每月最高缴存额6360元,最低七区192元、三市174元。(青岛市每年7月份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上限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我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五、所需材料
退役军人提交《青岛市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本人身份证原件,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辖区管理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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