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24:04
1、根据冀政字〔2020〕10号文件有关规定,2020年8月5日至9月25日对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启用新基数进行结算。在册职工统一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今年新参保职工以起薪月工资核定其缴费基数。
2、2020年在现参保单位期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836.20元的,按2836.20元核定,高于15210.25元的,按15210.25元核定。同时,对新旧基数存在差额的月份按有关规定进行差额补(退)收。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期间,继续执行相应减免政策,并从2020年1月起追溯调整,对已收费款进行多退少补,追溯调整费款所属期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3、自2020年8月5日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2020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20年月缴费标准在567.24至3042元间自主选择。
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到2021年缴费,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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