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15:58
【更新时间:2019年2月16日】
一、申报条件
在市南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本人须依次选在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⒈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选;
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的,或取得硕士学位的,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 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的;
⒊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
⒋近3年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⒌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本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本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二、受理范围
人才引进单位属市南区注册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
三、办理材料及流程
申请人(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市南区公安分局申请
㈠前期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专门经办人员或受用人单位委托人员持单位委托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首次办理的,还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复印件登记备案)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人才引进申请表》【点击下载】
3.符合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凭学位申请的,应提供学位网验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证书可审查申请人人事档案。
㈡后期办理材料
申请人员接到准予落户通知后,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市、区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落工作单位或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未婚者提供个人无房证明,已婚者需要提供家庭无房证明)。
四、办理地址
青岛市南区公安分局
地址:市南区栖霞路1号市南公安分局
联系电话:66575057
附件
1.人才引进申请表
3. 落青岛市人才集体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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