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50:04
为进一步加强临夏回族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消除机动车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速公路大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元月10日止(节假日除外),集中开展小型非营运机动车非现场不确定驾驶人交通违法不记分处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处理范围
(一)不确定驾驶人免记分处理对象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临夏州的非营运车辆,且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小型汽车电子监控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
(二)营运性车辆、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不予不记分处理。
(三)对一次性记满12分的电子抓拍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不予免记分处理。
二、处理要求
(一)公安交警部门电子监控设备采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对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严格按规定进行记分处理。
(二)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办理个人违法处理业务的,须提供违法车辆行驶证、本人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不接受任何委托、代替、代办处理;办理单位车辆违法处理业务的,须提供违法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及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车辆所在地,就近到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速公路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
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持好违法处理窗口秩序,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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