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44:00
长治电动车登记时限要求:
根据《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
第十九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一次性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备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拼装和改装的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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