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42:07
大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1月或7月只能调整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需调整情况,省资金中心提前对外公布基数调整时间。
4.单位应在计发工资前办理基数调整业务,基数调整数据最终以省资金中心业务系统核定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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