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23:58
大专学历不能直接落户到五城区,需要先落户到东部新区或者近郊区,再平迁到五城区;
入户落户到东部新区和近郊区
前置条件
非本市户籍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含国外取得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在成都东部新区、近郊区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落户。
近郊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毕业证; (原件和复印件)
3、经市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 (市人社局指定网站http://www.rc114.com/申请)
4、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6、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本人在东部新区、近郊区无房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 ; (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普通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落户,应在市人社局指定网站(http://www.rc114.com/) 取得经过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后办理;未通过验证的,申请人提交教育部学历认证书后办理未通过验证的,申请人提交教育部学历认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申请落户的,应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zwfw.cscse.edu.cn)核查后办理
2、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3、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4、申请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相关政策同时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落户。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5、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东部新区和近郊区无住房。
6、请本人持相关材料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户口平迁
前置条件: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住房登记户口;
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
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所需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 ; (原件)
2、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入本人住房的提供) ; (原件)
3、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 ; (原件)
4、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 ; (原件)
5、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原件)
备注:
一、住房佐证材料包含以下类型:
(一)合法稳定住所提供: .
1.城镇地区的: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 ;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门有效凭证。
2.农村地区的:
已确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未确权有证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未拆迁无证住房:农村房屋无产权佐证材料,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农村房屋无产权佐证材料,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二)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三)部队营房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军人的) ;
(四)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五)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租赁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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