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23:08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新调入当月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单位可在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基数,但因调整基数计划原因造成职工当年少缴的,应同时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不高于12%。
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或调整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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