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04:01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点击查看
内容要点: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
■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
《修改决定》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相互衔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出生人口呈下降态势,少儿人口比重下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
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修改条例,增加支持生育的条款内容,对最大限度激发生育潜力,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分迫切和必要。
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修改决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推动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
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修改决定》明确: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市、县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于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指导服务。
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修改决定》要求,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措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据介绍,我省将加快政策配套与衔接,及时清理不适合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措施,衔接好生育、奖励、服务等有关政策,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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