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15:49
南京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
在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且于3个月内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南京职工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南京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1、城乡居民医保按年度缴费,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期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按学制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以上待遇享受期统称为“一个待遇年度”。
2、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出生90天以内(含90天)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按年度享受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年度享受医保待遇。
3、当年度内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参加职工医保后中断,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中断后90日内及时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4、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度未就业的,毕业年度内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按其他居民当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半年费用,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本市户籍的学生(含大学生)毕业当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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