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40:08
根据《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相关内容
奖励发放对象:
具有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
(三)双方均属原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夫妻;
(四)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
(五)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六)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七)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18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代发金融机构账户信息;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中收养情形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四)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五)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六)再婚的提供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步骤: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对象可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领取手续。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年龄的,从达到年龄之月起计发;本办法实施前达到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计发。
村(居)委会审查申请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对信息无误、资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申请受理回执》,并发放《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于10个工作日内报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对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
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村(居)委会核查后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出具《不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条件告知书》,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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