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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就业补助补贴汇总 海南省毕业生补贴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25:16

导读:海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明确各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培训后以取得的相关证书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依据。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机构均可承担职业培训。每个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下同)劳动力、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下同)、退役军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培训对象的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下同)。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培训后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下同)的,按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及(职业技能等级五级)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另行规定。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80课时。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300元/人·月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按规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具体实施。

  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补贴对象: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分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下同):

  1.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3.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5.完全失地农民;

  6.随军家属;

  7.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小微企业名录”核查)或社会组织(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hinanpo.gov.cn核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补贴期限:单位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维护;公办教育、民政、旅游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套一定的资金。乡村振兴公益专岗补贴标准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503号)标准实施,优先保障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商事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所创商事主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给予每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岁-24岁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认定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七、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我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八、其他就业补贴

  包括《就业创业证》工本费以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且符合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

  补贴标准: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协议)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免费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介绍成功就业,应具备有效的介绍佐证材料),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单位与介绍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协议)满1个月后,按每介绍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执行。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四)外出务工奖补

  补贴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补贴标准:对于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务工奖补,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每月至少20天或月务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务工奖补。对于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于省内县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职业培训伙食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线上培训按5元/学时·人、线下培训按5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伙食交通补助。

  (六)就业创业典型奖励

  主要用于我省“农民工创业典型”“农民工优秀劳务带头人”等就业创业典型奖励,先进典型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九、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政策宣传、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事档案设备购置、档案装订和整理、电子档案扫描等补助,对创业孵化基地、人力资源服务、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奖励和补助,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大赛、劳动力就业数据信息采集、网络招聘、就业补助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估、政策研究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其中:

  (一)公益性招聘会补助

  补助对象: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不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担政府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各类群体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以及大中专院校针对毕业生举办的校园招聘会,组织2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补贴;组织4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4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一次性补贴;组织8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8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不超过15000元一次性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扶持补贴、租金补贴、入驻奖励等。具体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人力资源服务补助。主要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具体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就业见习基地补助。被评选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选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技工院校实训设备购置,技能竞赛组织及奖励,公共实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基地、中国(海南)高技能人才综合发展基地建设等支出。

  (一)补助项目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参加技能竞赛的相关项目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2.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参加技能竞赛的相关项目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支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3.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标准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实训设备“以奖代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221号)执行。

  (二)补助标准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500万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200万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为20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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