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59:16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6〕110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等政策规定,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租金核减等保障方式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保,并签订合同。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家庭年审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24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5.44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本市户籍家庭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和住房保障家庭计生证明;
(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申报表及相关收入情况材料;
(三)住房保障家庭资产申报表及相关家庭资产材料;
(四)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残疾证;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可免交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所需材料说明:
(一)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和每月收入数额等);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收入按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退休人员,需提交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
5、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6、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上述人员除第4、5、6类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二)家庭资产材料说明:
1、有车辆的,需提交购车发票或车辆评估报告书;
2、有购买保险的,需提交保险合同;
3、有购买基金、股票的,需提交反映持仓市值信息的文件。
4、离异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1、有多名子女且未共同申请的人员,需同时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子女数量、子女姓名、子女自有住房情况等);
2、已婚子女与父母共同申请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
3、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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