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48:11
(一)申报。
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按季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
2、《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3、《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人员花名册》;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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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应当在招用人员后的2年内申请;一次性奖励应当在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方可申请。
(二)审核
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补贴申报后进行下列审核、处理:
(1)受理审核。
经审核,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补充申报。小微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内容审核。
经审核受理的,核查小微企业及招用人员的资质、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等情况,核查无误的予以通过。
(3)汇总上报。
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公示三天;对无有效投诉的,将申报补贴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补贴申请表》、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报市人社部门。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核,汇总后将补贴申请表、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社保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奖励拨付至所在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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