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32:55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现将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失业补助金标准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9个月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
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6个月不满9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40%。
四、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
五、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个月不满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10%;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满4个月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包括初次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以及曾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再次参保缴费人员。
以上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
川人社办发〔2020〕71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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