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32:46
1、用人单位在2022年1月6日前已完成基数申报
于1月7日启用新基数;
2、在1月11日至2月6日期间完成基数申报:
将于2月份启用新基数,并按照新基数对1月份直接进行差额调整,补缴差额部分不收滞纳金;
3、在2月份结算后至3月6日期间完成基数申报:
将于3月7日启用新基数,并按照新基数对1月份、2月份直接进行差额调整,补缴差额部分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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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表格只能修改填写年度工资总额,其他内容无法修改。表格中如有已离职人员和已退休的人员,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统计申报,不影响申报结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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