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28:52
2018年4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天津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6821元/月)确定,下限按照天津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364元/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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