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28:3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共三十五条,明确了参保人员关心的参保缴费问题、待遇领取地、退休年龄等问题。新《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用人单位在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应当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职工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为其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职工发生跨地区流动的,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欠费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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