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09:57:57
一、门诊就医
东莞门诊报销比例由就医行为和就医地点决定,其中属于首诊且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一包的支付比例分为签约的参保人和非签约的参保人,分别为75%和70%。
但在非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是全自费。
属于转诊的,根据转诊的就医地点划分支付比例:本镇定点的医疗机构70%,本市二级以下医疗定点机构50%,本市三级以下定点机构30%,其它医疗机构全自费。
属于急诊和门诊抢救的就诊人,非签约的参保人支付比例是70%,已签约的参保人支付比例是75%
二、住院
1.转院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连续住院(出院后次日内办理入院)且符合转院规定的,连续计算起付标准,按转诊前后最高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确定,统筹支付比例不需下调。
按规定由市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到市外医疗机构的,转院前后分别计算起付标准,统筹支付比例按下表:
因患恶性肿瘤,已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放、化疗或手术治疗且需在该医疗机构继续进行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可凭该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放、化疗或手术治疗的有关诊治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
2.自行就医
参保人未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或未按规定转院、未按规定申请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自行选择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以下情形降低支付比例:
在医疗机构高收费病区住院的,参保人如能提供与普通病区费用差价的,则按普通病区收费标准计报;不能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减少40个百分点。
3.急诊抢救
参保人因急、危重病就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可按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待遇标准支付。
参保人因急、危重病就近在非本市医疗机构门诊抢救无效死亡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
4.护理院住院待遇
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60周岁以上,经定点护理院按本市护理院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标准评定属于重度或中度失能的参保人,在定点护理院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在定点护理院以外的护理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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