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6 09:01:28
领取条件
凡参加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 ,均可申领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l以下两个条件: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01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的在职人员。
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待遇停发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1、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2、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3、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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