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5 12:07:44
大连临时救助政策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家庭,都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临时救助标准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每个困难家庭在一个申请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一般不超过5万元(含)。
急难型救助指导标准
困难程度较轻的,一般按不高于5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稍重的,一般按不高于15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一般按不高于3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一般按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
支出型救助指导标准
基本计算方法为: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系数。困难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程度系数可分5级,每级相差0.2,最低级为0.2,最高级为1。经计算,救助金额不足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可按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对于遭遇特别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发放救助金
临时救助应当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救助金应在批准之日后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情况特别紧急的,要在批准之日后1日内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
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每年可根据需求预测,事先采购、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备用。
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集、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向相关方面转介。
城乡居民在申请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过程中和享受农村取暖救助时遇到问题,可以咨询: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84342110
各区市县民政局救助科:
中山区 82805640
西岗区 83600045
沙河口区 84368636
甘井子区 86319470
旅顺口区 62680855
金州新区 87561550
高新园区 54820290
长海县 39373712
普兰店区 83137587
瓦房店市 85616342
庄河市 89813634
长兴岛 85283128
另外,与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有关的辅助政策负责部门的热线电话:
医疗救助:市医保局(81861013)、市医保中心(83709158)
廉租住房:市住房保障中心(39662015)
就学减免:市教育局(84649426)
城市供热费减免:市供热办(83627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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