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4 09:01:20
实施时间:2018年10月10日
失效时间:2023年10月9日
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108号)、《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穗财教〔2016〕)30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17年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11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18年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17]60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原则
(一)“先执行,后补助”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资助面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
(二)“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
(三)“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问题。
二、资助条件
(一)优先资助对象。
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驻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者:
(1)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
(2)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幼儿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幼儿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二)特殊资助对象。
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住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幼儿,个人承担医药费部分每月在1000元以上(提供医药费发票);
(2)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失业,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3)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4)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或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村或社区证明);
(5)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抚养)(死亡证明、或村委、社区证明、或离婚证、或户口簿)
(6)离异家庭(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7)其他家庭儿家庭成员(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意外事故(提供病历、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
(8)残疾儿童(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注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9)父母残疾或一方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区)、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户籍、少数民族;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普通资助对象。
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资助面覆盖在园幼儿人数的10%(教育局核定规模数)。具体受资助名单由各幼儿园根据在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三、资助标准
参照广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我区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40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20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15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75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150元。
四、经费来源
对本办法资助对象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五、资助申请程序和提交资料要求
(一)符合资助条件(一)、(二)的资助对象。于每年春季、秋季开学15日内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
1.资助对象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证件的原件由幼儿所在幼儿园现场审核后退还家长):
(1)填写《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幼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幼儿户籍证明材料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幼儿园受理儿童申请进行初审,再提交幼儿园资助工作小组审批,将享受学前资助金的儿童名单,在幼儿园门口宣传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向区教育局汇总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1)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黄埔区学前教育优先资助对象汇总表(附件2);
(3)黄埔区学前教育特殊资助对象汇总表(附件3);
(4)上述第1点的申报材料。
3.幼儿园要将享受资助幼儿信息录入国家资助系统学前教育资助子系统中,做好学前资助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4.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完成后,将《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上述第1点的申报材料退回幼儿园存档。
(二)符合资助条件(三)的资助对象。于每年春季、秋季学期,家长根据幼儿园的通知,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
1.资助对象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证件的原件由幼儿所在幼儿园现场审核后退还家长):
(1)填写《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幼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幼儿户籍证明材料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幼儿园受理儿童申请进行初审,再提交幼儿园资助工作小组审批,将享受学前资助金的儿童名单,在幼儿园门口宣传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黄埔区学前教育普通资助对象汇总表》(附件4)。
3.上述相关申报资料由幼儿园直接存档。
4.幼儿园要将享受资助幼儿信息录入国家资助系统学前教育资助子系统中,做好学前资助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收齐全部材料后,对符合资助条件(一)、(二)的资助对象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完成。审核通过后,与符合资助条件(三)的资助对象一并下拨资助金。
六、资金拨付程序
每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相关幼儿园账号,各幼儿园在收到资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到受资助幼儿对象的账户,并由幼儿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在资助签领表上签名确认,幼儿园将签领表及资助金发放统计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存档。
七、学校(幼儿园)资助
(一)幼儿园要落实减免学费等政策。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在读幼儿减免学费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办法由各园自行制定。各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二)每年3月30日前、9月30日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的学校(幼儿园)资助情况上报区教育局幼教办,并将资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资助系统学前资助子系统。
八、社会资助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每年3月30日前、9月30日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的社会资助情况上报区教育局幼教办,并将资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资助系统学前资助子系统。
九、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工会、区残联等部门组织执行,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区民政局、区工会、区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幼儿园核实受资助幼儿的家庭情况等情况。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园长为组长,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财务等相关老师为组员的资助工作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幼儿档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严格规范程序。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制定规范的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
(四)强化资金管理。
区政府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要与区审计、监察、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
区各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各幼儿园要发放致家长一封信,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以及申请流程告知每一位家长,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十、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关于印发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埔教〔2016〕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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