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4 12:03:21
▶贴息贷款可贷额度计算
(一)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职工申请贷款时,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50%。月还款额只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收入以缴存基数或我中心归集系统登记的工资为准,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4.不高于参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贷款额度
(1)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5)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6)以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7)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房管局档案馆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认贷”以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未结清贷款的居住住房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2.《报告》上记载未结清贷款需要借款人提供有效资料证明。如果购房地址与《证明》一致,视为1套计算。
3.非夫妻关系的购房人家庭已购房套数,以购房人中购房套数最多的作为计算起点。
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要提供《证明》及《报告》。
5.办理异地贷款的,贷款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若上述缴存使用证明上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即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
6.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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