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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2修订)

来源: 最后更新:22-04-13 03:05:17

导读:3月21日,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发布《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公布!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实施时间:2022年3月21日

  失效时间:2027年3月22日

  

  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在我市就业、创业、生活、就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2021学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工作目标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广州市居住、广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来穗人员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学位,适用本办法。

   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和区政策性照顾学生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当年市、区中小学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由区教育局牵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来穗局”)配合,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协助。

   第四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区积分制入学时,须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2.在我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其随迁子女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截止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为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第五条 关于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或其配偶或随迁子女在我区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佐证材料之一。

   (二)申请人在我区租赁住房的(房屋产权性质必须为居住用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已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注:非居住用途租赁住房已经获得区政府批准并改造完成的“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可视为居住用途的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我市服务单位提供的住所居住的,提供服务单位出具的在我区居住佐证材料,以及单位宿舍用房产权、租赁佐证材料。

  亲友房、借住房不属于以上合法稳定住所规定的三种类型,不可作为申请人的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关于合法稳定职业是指:申请人提供在我区范围内(含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住所地在我区的用人单位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等佐证材料之一;或提供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的营业执照或工商企业登记证(须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注册并按要求填报资料,取得积分分值后,才能参加当年荔湾区积分制入学申请。积分制入学是按照《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表,见附件),对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的同一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标体系表计算、排序,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公示积分结果。

   积分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也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

   第八条 积分制入学申请流程:

   (一)申请报名参加荔湾区积分制入学(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须在当年3月31日前登陆“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https://djf.lsj.gz.gov.cn/bjfpublic/login)申请积分并获得核定分值。

   (二)申请人取得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积分后,按当年积分入学日程表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网上申请系统”注册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图片,并在系统确认提交。系统开放时间和入口将通过“荔湾区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公布。预审通过后,按规定下载打印《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属街道政务中心受理窗口递交。

   (三)积分入学审核:区来穗局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依照各自单位的业务职责对来穗人员申请积分入学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区相关单位进行汇审。

   (四)积分公示及申诉。区来穗局将积分计算结果通过“荔湾区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向社会公示,其中分数相同者按指标体系表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进行比较排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对本人的公示积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公示期间向原受理街道政务中心申请复查。

   (五)公布招生计划。区来穗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积分人名单移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荔湾区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公布当年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本行政区域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对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名单进行公示。

   第一批:截止当年3月31日前在我区连续稳定居住(即购房或租赁)并在我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5年、在我区劳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的来穗人员(申请初中学位的,其随迁子女须具有我区小学学籍),其适龄子女优先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第二批:不符合第一批条件的来穗人员,按当年积分入学招生人数、积分高低顺序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位。

   (六)填报志愿。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申请人于规定时间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志愿。逾期未上网填报志愿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七)安排学位。区教育局根据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分片(即:以珠江为界分南北两片,其中:原荔湾地区与大坦沙岛为北片,原芳村地区为南片)安排学位,并按照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以及申请人的入学志愿进行电脑派位。优先招收第一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招收完第一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后,根据当年招生人数招收第二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

   (八)学位确认。申请人按照积分入学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录取结果,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九)报到注册。随迁子女须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该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以上各流程时间节点以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日程表》为准。

   第九条 由区教育局和区来穗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本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顺利推进。

   区教育局:负责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报系统开发和维护,申请、使用积分入学所需的工作经费;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制定招生计划。结合来穗人员的积分、志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学位。

   区来穗局:负责统筹指导各街道开展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报名受理工作,对各街道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计算和公示积分结果,将公示无异议的积分制入学名单交至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报系统等工作专项经费。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负责审核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证明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情况和就业登记凭证等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商事登记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户籍及身份证材料。

   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审核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合法住所材料。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来穗人员积分制入学申请并进行预审、初审、复查工作。

   第十条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录取到公办学校的,直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录取到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按有关规定标准扣减学杂费。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区教育局不再受理该生转学至区内其他学校的申请。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学校的积分制入学。

   第十二条 不参加积分制入学、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自行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申请入学。

   第十三条 来穗人员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及证件、证书、相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荔湾区教育局监督及举报电话:81942212

   荔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监督及举报电话:81376169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遇到相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化,由区教育局、区来穗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荔教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docx

  

标签: 积分  人员  子女  广州市  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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