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3 03:04:01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总体要求
(一)落实政府责任,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各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通过新改扩建公办学校等方式,优化辖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增加公办学校学位供给,确保自2024年起,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补贴学位总数不超过当年辖内在读随迁子女总数的50%。
(二)强化市级统筹,推动区级实施。学位补贴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以区为主管理,由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享受对象
享受学位补贴的对象为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人籍一致”的学生。
补贴标准
(一)各区原则上按小学生不低于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生不低于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实施学位补贴。学位补贴经费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学校收费标准进行补贴;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二)经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地段生待遇安排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其学位补贴标准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分担原则
(一)市、区分担部分的学位补贴所需经费参考小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区分担比例予以安排。
(二)鼓励各区结合本区财政实力提高学位补贴的标准;各区提高学位补贴标准部分经费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补助程序
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杂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在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按当地区规定的期限要求将学位补贴款项返还学生。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杂费的,学位补贴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
职责分工
(一)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学位补贴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学位补贴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上级转移支付经费,安排本级财政学位补贴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本区享受学位补贴学生数据,将学位补贴经费划拨至学校,指导学校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要求将学位补贴经费发放至学生或直接用于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指导学校面向家长做好学位补贴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学位补贴具体实施方案,以及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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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22年3月15日
征求意见时间:发布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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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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