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3 09:02:11
补助对象及条件
1、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且年度报告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2、补助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到2020年2月22日)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生产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通过机构推荐新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名新增就业人员只能对应一家机构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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