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3 12:03:43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计生部门发放的证件或出具的证明;
5、父母均为现役军人证明;
6、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监护人凭上述材料到婴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申报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地址;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户政中心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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