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2 09:02:35
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实际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 所需要件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要件∶
1.沈阳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
2.沈阳市企业新招用职工明细表;
3.劳动合同;
4.毕业证书;
5.企业社保增员明细。
三 、补贴申报发放程序
申报程序
1.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向相关企业宣传解读政策。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的区、县(市)人社部门提交社保增员明细、劳动合同、毕业生证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金额和单位账户。
发放程序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通过社保和登记失业数据比对核实后,将审核合格并汇总后的补贴明细和补贴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相关企业。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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