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2 09:02:03
申报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须提供证件正、反面)。
(二)在闽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医社保缴交证明、工资发放情况或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等材料。待引进人才可在落地我省后补齐上述材料。外籍人才、海外人才还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或出入境记录。
(三)近期两寸红底免冠证件照(电子版,用作制证头像)。
(四)对受聘于省内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须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文件(证明)。对在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对引进人才,须提供来闽前工作情况证明,如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或原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待引进人才在申请时须先提供意向合作协议(合同),落地我省后再补齐上述材料。
(五)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1.最高学位证书。
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认证和申报工作可同步进行,但须提供网上认证的受理凭证;学历认证不影响来闽工作时间判定;若申报人其他条件均符合,可先予研究、公示,待认证材料补充齐全后再正式确认;经认证的国外英文学位证书无须翻译)。外籍人员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职称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
外省评审通过的职称,须经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社部门重新确认;国企、中央机构认定的职称,须向设区市人社部门报备),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须经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
3.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文件、项目成果、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其中,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论文内容无须翻译,但论文封面及其他材料都须提供翻译件)。
4.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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