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2 03:02:43
现阶段(疫情期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到171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到1814.5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到147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到1558元。
执行时间
此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领金期间同时代缴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标准统一为每月516元,领取期限为6个月,并且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但可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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