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0 06:01:04
通告
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篷(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篷(伞)开展专项整治,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安装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伞具、篷子、伞架以及挡风罩、挡风板、挡风衣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明令禁止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结构、外形尺寸。
二、请电动自行车所用人(使用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已安装的遮阳篷(伞);2022年1月1日起,对未拆除遮阳篷(伞)仍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拆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其车辆。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商户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遮阳篷(伞)、禁止为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篷(伞),对违反规定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请单位、个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配合执法部门工作,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合肥市道路交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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