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10 12:04:54
保险期间:
1年,自2021年7月1日0时起至2022年6月30日24时止。本保险不保证续保、不自动续保。
等待期:
2021年首年参保的,首年及续保均不设待遇等待期;以后各年新增参保者,自合同生效日起60日(含第60日)为等待期(新生儿无等待期)。
(注: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
本产品为医疗费用补偿型,总体给付原则是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及商业保险机构等)汇总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起始日(2021年7月1日)以前入院,因事故发生不在保险责任期内,该次住院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入院,但在保险责任终止日期(2022年6月30日)治疗仍未结束且次年未及时续保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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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保青岛市“琴岛e保”商业健康补充保险(以下简称“琴岛e保”)。参保不设置年龄、既往病史、健康状况、职业类型等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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