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9 09:02:14
提取额度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商品房: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补交的购房款差额部分。
(四)购买二手房: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异地购房: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西宁地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房屋面积×当地每平方米的时实造价)。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本息余额。
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用自有资金还清住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结清贷款余额。
五、 离休、退休的:全额销户提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全额销户提取。
七、出境定居的:全额销户提取。
八、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能超过夫妻双方当年的缴存额,每年提取金额上限参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全额销户提取。
十、支付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金额为3000元。
十一、职工缴纳购房配套支出费用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所有费用总额。
十二、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肝硬化、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六种重病、大病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十三、援助金提取:每年一次性提取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
十四、自主缴存人员提取:自由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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