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9 06:02:19
一、申请条件
1.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已登记备案但未能持卡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以及未登记备案不能持卡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在我市就医需要垫付的住院及符合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政策的医疗费用。
3.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参保人员在探亲假期间,因疾病治疗需要,在探亲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政策的医疗费用。
5.异地发生未实现联网结算并符合沈阳市抗肿瘤药品相关规定的37种特殊抗肿瘤药品的医疗费用。
6.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选择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
二、办理材料
1.收费票据(加盖就诊医院财务主管部门印章或财务专用章,且未取得其它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印章)。
3.身份证件。本人办理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代办须携带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4.病历材料。
(1)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历(加盖病案专用章或医院印章);
(2)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门(急)诊病历或抢救记录、留观病历。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的,就诊医院须注明原因;
(3)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门诊病历或处方单,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需提供透析记录单;
(4)异地使用37种特殊抗肿瘤药品费用:住院费用中未联网报销的需提供住院病历,住院期间门诊或药店购药的需提供处方单,非住院期间用药的需提供门诊病历或处方单;
(5)限制用药、特殊卫材等报销项目,需按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5.其他情况需要的报销要件。
⑴符合探亲规定的在职职工,须由所在单位提供享受法定探亲假的相关手续;⑵未成年人、精神类疾病等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户口本或出生证明或残疾证等监护材料;⑶患者本人已去世的,由继承人办理,并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等继承人材料;⑷单位代办并申请将报销款项转入单位账号的,须填写单位代办承诺书和单位转账单;⑸意外伤害申请报销的,如无法根据病历判断是否应由第三人负担或工伤支付的,须由经办人书面承诺;⑹特殊情况需要行政、司法部门明确认定或裁定文书;⑺报销款项转到本人其他银行账户的,须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行;⑻报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或分中心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审核,手续齐备的,出具《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报销受理回执单》;
3.审核通过后,报销的医疗费用将于自归齐报销要件(包括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回复的核查函证等)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转至参保人员已开通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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